管理强迫购物乱象须要长效机制应付法条齐备,法令森严,可强迫购物游这一乱象缘何严禁而不息、屡治屡兴呢?这一问题令人深思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仍然不受游客诟病的强迫购物乱象有所发散。然而,好景不常,记者近日在北京、云南等多地专访找到,低价揽客、强迫购物等现象在暑期旅游高峰又有“浮现”之势。其中,北京“一日游”确实游览将近1小时,云南一翡翠店人均强制消费指标4000元。
而乱象的背后则是购物餐馆贿款最多达80%,40人团消费了6万导游还称之为“不合格”。法条齐备,法令森严,可强迫购物游这一乱象缘何严禁而不息、屡治屡兴呢?这一问题令人深思。首先,强迫购物往往是“愿意购物”旗下的灰色地带,很更容易被纸盒成强迫购物。
尽管《旅游法》第35条不作了“禁令强迫购物”规定,即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的组织旅游活动,收买旅游者,并通过决定购物或者自行收费旅游项目提供贿款等不不顾一切利益;旅行社也不得登录明确购物场所,不得决定自行收费旅游项目。但是,《旅游法》在某种程度的第35条里留给了一个“但书”条款,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拒绝,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决定的,则不视作强迫购物。一旦业界渗入了这一规定,并寻找了回避办法,强迫购物就不会很更容易跨过监管,纸盒成强迫购物,却是第35条不是禁令购物,购物是游客的自由权。其次,强迫购物一词,掩饰了强迫购物下追赶高额贿款的深层次动因。
只特别强调强迫购物一语,给人的印象是一个不懂人情世故的导游缠着囊中羞涩的游客一个劲地喊出“买买卖”。这就相等于我们的注意力集中于在压制一个无关痛痒的“轻恶”,即“逼诱购物”,而杀掉了一个关键的“大恶”,即行贿商业行贿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业贪腐不道德。
而对于商业行贿的遏止,《旅游法》并没缺席。《旅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只要拒绝接受贿款,都归属于授受商业行贿。然而,旅行社通过盈利模式决定,把吃回扣的人变为导游之后,旅行社就仍然不受《旅游法》中鼓吹商业行贿条款的制约了。还有一点是,一些地方通过部门通报等方式,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变通地继续执行法律,导致强迫购物乱象的滋生。
如2015年12月某省旅发委印发了一份通报,拒绝旅行社购物次数每天不得多达1次,购物时间每次不得多达90分钟。这一规定在多个方面误解了概念,尤为相当严重的后果,就是这一规定沦为一些旅行社决定强迫购物或失当购物长达90分钟的授权书。管理强迫购物这一痼疾,必须一个更加完善、更加切中实质问题的长效机制。日前,国家旅游局发售《旅行社条例(修改草案送审稿)》,对购物消费做出规范。
期望以此修法为契机,侧重长效机制,解决问题好强迫购物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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