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30日,成都市民唐先生在双流某优惠商场出售了3件商品,消费皆被四舍五入,总共多花上了1.4元。实在自己遭遇了消费欺诈,而且这种欺诈不道德没受到惩处,唐先生将双流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下全称双流发改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全称成都发改委)告上了法庭。 2016年4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优惠商场作为第三方出庭。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上诉了唐先生的诉讼请求。
去年5月30日,唐先生和朋友回到坐落于双流的某优惠商场逛。这天正逢周末广告宣传,唐先生选配了1条围巾、2件T恤,并下了单。当他返回家里,细心查阅小票和收发票时找到,围巾1条,吊牌价258元,优惠优惠2腰,有误51.6元,缴纳价款为52元,多收了0.4元;2件T恤,吊牌价为369元/件,优惠优惠5腰,有误184.5元,缴纳价款185元,每一件多收了0.5元。
三件商品总共被多收了1.4元。 唐先生指出自己遭遇了价格欺诈,将情况滋扰检举给了双流发改局。拒绝商家归还多缴纳的购物款,并缴纳价款3倍的赔偿金。
请求双流发改局对商场的违法行为展开公安部门。 8月17日,双流发改局以《告诉书》的形式回应,指出商场违法行为严重,未予行政处罚。
唐先生上告,向成都发改委驳回行政复议。而发改委的驳回保持了双流发改局的处理结果。 不服输的唐先生,旋即将双流发改局和成都发改委悉数告上法庭。
在7日的庭审中,唐先生指出:商家在广告宣传过程中,销售商品和获取服务前有价格允诺,承销时不几乎遵守;用于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违背了国家发改委《禁令价格欺诈不道德的规定》,归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不道德。
回应双流发改局、成都市发改委皆指出,商场在销售优惠商品时,指出了商品单价和优惠幅度以及金额,不不存在价格欺诈,但因为商家的计价系统采行在角位上四舍五入,并未具体标明却缴纳,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归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且商场在被投诉后立刻修正并不愿归还多缴纳的价款,及时缺失,没造成危害后果,因此未予展开行政处罚。
法庭审理后指出,根据国家有关条款对价格欺诈的定义,商场的不道德不包含价格欺诈,只是按照允诺的价格、优惠展开缴纳适当金额时使用角位四舍五入的方式,未在发票上具体标明,多收1.4元的不道德违法。发改部门经调查,责令商场展开缺失,其对检举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也不不存在程序性问题。 法院上诉了唐先生的催促。
唐先生回应上告,将之后裁决。 双流县发改局局长姜忠义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将对辖区内商家价格不规范不道德展开检查,对商家加强指导,也期望市民背诵法律,依法维权。 作者:张元玲原文链接:l/1071/2016-04-08/content-1188308.html正当理由声明:法制与社会网本栏目公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加多信息,非常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有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法制与社会网牵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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